沒有買賣合同憑對賬單能否追討貨款
作者 admin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6-13 13:26:39
在實務中存在大量的沒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的交易,這種方式符合人們的一般交易習慣,在單次或連續多次的交易后,如果買受人沒有支付貨款的,一般會向出賣人出具一張對賬單、債權憑證書、對賬函等債權憑證,很多賣家收到總是擔心,萬一買家到時不給貨款,僅憑這張單據能要回貨款嗎?下面和深圳貨款糾紛律師一起來學習一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是由買方向賣方書寫的債權憑證,是買方認可買賣合同關系存在的書面憑證。買方出具的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憑證足以證明買方承認此債務存在的事實。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賣方持有該債權憑證即推定憑證持有人為合法的賣方,在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
即使是買方未在該債權憑證上寫明賣方名稱的并不影響買方承擔債務的事實。賣方持有該債權憑證,即已完成證明其享有買賣合同中的合法債權的舉證責任,如果買方否認債權憑證持有人系買賣合同相對方的,則此時舉證責任轉移至買方一方,買方須另行舉證證明債權憑證持有人并非該債權的合法賣方,否則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此認定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規定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在沒有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據此認定買賣合同成立,要從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分析雙方提交的其他證據及其證明力的大小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認定。所以,根據該款的規定,如果一方向法院提交的是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的,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雙方存在合同關系。
但對于第二款中規定的對賬確認單、債權確認書等債權憑證,除買方提出足以推翻該證據的相反證據外,人民法院可直接據此認定買賣合同成立。因此,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對賬確認單、債權確認書等債權憑證的證明力要大于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交貨憑證和結算憑證。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買方拖欠貨款未支付的,賣方應當要求買方出具對賬單等債權憑證,這樣到時一旦雙方發生糾紛的,極大減輕了賣方的舉證責任,賣方僅憑買方出具的對賬單等債權憑證就可以追討貨款。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慧能向法院起訴稱:慧能公司從2014年6月起向金通公司供應音箱產品,金通公司以月結方式向慧能公司付款。至2015年6月25日止,金通公司尚欠慧能貨款30萬元,有對賬單為憑,但金通公司一直拖欠不還。故此,慧能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金通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慧能公司的貨款共計30萬元。
被告金通公司答辯稱:本案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應駁回慧能起訴;慧能違反合同約定,單方停止供貨和售后服務,給金通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理應賠償;慧能隱瞞商標使用權到期的真相,違規生產假冒銷售先科音箱,給金通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理應賠償。
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慧能公司、金通公司之間并未簽書面的買賣合同,慧能提交由金通公司簽字確認的對賬單,并載明“截止2015年6月25日,金通公司尚欠慧能公司音箱貨款30萬元”。
反觀金通公司提交的多份證據主張其不是適格主體,都不能足以證明第三人系實際的交易方。比較慧能和金通公司提交的證據,慧能公司的證據在證明自己的主張的證明力上強于金通公司的證據的證明力,故法院對慧能公司的主張予以采信,即與慧能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系金通公司個人而非第三人。金通公司已在對賬單中確認尚欠慧能貨款30萬元,該款項至今未付,故慧能公司主張金通公司支付貨款30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審理后判決:金通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慧能公司貨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