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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瀏覽 發布時間 2021-11-06 0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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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提示付款被拒,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那么如何行使追索權呢?
一、先要明白什么是匯票追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因此,所謂匯票追索,是指匯票付款期限到期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后享有的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一種權利。
二、什么時候可以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三、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拒付通知義務。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付款證明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3、要在期限內行使。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六、再追索權的行使
如果前手收到下一手的追索通知后履行了償付義務,那么其就享有與持票人同一權利。即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這種權利稱為再追索權。注意,再追索權應當在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
票據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提示付款被拒,那么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那么如何行使追索權呢?
一、先要明白什么是匯票追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因此,所謂匯票追索,是指匯票付款期限到期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后享有的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的一種權利。
二、什么時候可以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三、行使追索權的條件
1、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拒付通知義務。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付款證明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3、要在期限內行使。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主張哪些費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六、再追索權的行使
如果前手收到下一手的追索通知后履行了償付義務,那么其就享有與持票人同一權利。即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這種權利稱為再追索權。注意,再追索權應當在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